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17年5月18日

案发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盛世年华小区67号21-5

案件类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案件经过

抛物行为:

2017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旭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盛世年华小区67号21-5与朋友喝酒。期间,李旭晨因心情不好,在阳台处先后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

危害结果:

扔出的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上(未造成严重后果)。

随后扔出的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抓捕与起诉: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旭晨在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重庆警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旭晨犯故意伤害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审理

一审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旭晨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李旭晨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喝醉了,没有考虑后果。在法庭向其释明其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及法定刑后,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认为李旭晨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旭晨从50余米的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其后果可能伤及不特定多数人,且已实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判决李旭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审理:

被告人李旭晨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量刑过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李旭晨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的行为,危及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原判综合评价李旭晨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

高空抛物危害大:本案再次提醒公众,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危险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法律制裁严厉:对于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高度关注和保护。

增强法律意识: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高空抛物等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刑事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再次强调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和法律后果,提醒公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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