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小区内通信管道使用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南京分公司”)

案件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南方花园小区

二、案件经过

合作协议签订:

长城公司与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泰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在南方花园小区布线施工。

施工与破坏:

长城公司依照协议在南方花园小区进行缆线铺设。

2014年9月27日,长城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其铺设的多处光缆被剪断(包括5653米4芯光缆、1056米48芯光缆以及1309米双绞线),并报警。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岔路派出所查实,系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剪断光缆以及双绞线。

调解与诉讼:

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长城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城公司要求铁通南京分公司将剪断的光缆以及双绞线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争议焦点

通信管道使用权:

铁通南京分公司依据其与小区开发商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签订的《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主张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户外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享有专有使用权。

长城公司则主张,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依据与仟泰公司签订的《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有权在小区通信管道内铺设缆线。

财产损害赔偿:

长城公司要求铁通南京分公司对其剪断的光缆和双绞线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

判决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铁通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剪断、抽出的长城公司的缆线恢复原状;如未恢复,由长城公司自行恢复,恢复费用由铁通南京分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配套的通信管道应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通信管道应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铁通南京分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中关于通信管道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应属无效。

长城公司依据与仟泰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权在小区通信管道内铺设缆线。铁通南京分公司剪断缆线的行为侵害了长城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件启示

通信管道使用权归属:

小区内通信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通信运营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关于通信设施专有使用权的条款应属无效。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小区内通信管道使用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作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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