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某,在被告兴化市某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时受伤。
被告:季某某(直接行为人)、季某甲(季某某之父)、王某(季某某之母)、兴化市某舞蹈艺术培训中心。
事故经过:丁某某在舞蹈课上进行下腰动作时受伤,季某某在尝试帮助丁某某起身时导致丁某某受伤。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认定某舞蹈中心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舞蹈中心赔偿丁某某1377157.5元,季某某、季某甲、王某赔偿211484.7元。
判决理由
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培训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习、生活期间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某舞蹈中心在事发时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未能确保所有学员的安全,特别是在进行危险动作时未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因此存在明显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季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帮助行为出于善意,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习、生活期间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责任,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同时,此案也强调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