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民房产”)诉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宗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处置及村民委员会权限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1.原告与被告:
原告: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
被告: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宗路。
2.借款事实:
1999年12月,北宗村村委会收购了上海杨泰汽车特种型钢厂(以下简称“杨泰钢厂”),为筹集收购资金,向宝山区杨行镇钱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湾村村委会”)借款200万元。
2010年4月,为归还上述借款,北宗村村委会又向友民房产借款200万元。同年4月9日,友民房产代北宗村村委会向钱湾村村委会支付了200万元借款。
3.催讨与承诺:
嗣后,友民房产多次向北宗村村委会催讨所欠借款,但北宗村村委会无力偿还。
2015年,北宗村村委会向友民房产出具《承诺书》,承诺友民房产对于杨泰钢厂全部资产中享有40%的权益,若日后杨泰钢厂遇土地征收,所得补偿款的40%由友民房产享有。
4.拆迁与补偿:
2018年5月,就杨泰钢厂的房屋和土地,北宗村村委会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共17854787元。扣除安置承租人费用4419000元后,北宗村村委会实得拆迁补偿款13435787元。
按40%计算,友民房产应得5374314.80元。但北宗村村委会未支付该款项,友民房产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
1.一审审理:
法院认定友民房产与北宗村村委会之间就案涉200万元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对于《承诺书》的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或者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所涉《承诺书》确认在杨泰钢厂全部资产中友民房产享有40%的权益,并承诺若日后该厂遇征收,所得补偿款的40%由友民房产享有,此类似于约定将村集体企业的40%产权份额转让给他人。该承诺事项并非村委会所能直接决定的事项,而应由村民会议来决定,或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由于《承诺书》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构成越权代表,且内容有损于北宗村的村民集体利益,故法院认定该《承诺书》中北宗村村委会所承诺的内容无效。
2.二审审理:
友民房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宗村村委会出具的《承诺书》系处分村集体财产以及分配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因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不是村委会或其负责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北宗村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外签章承诺,该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越权代表。
同时,由于友民房产在与北宗村村委会进行交易时未对《承诺书》是否取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并非善意相对人,其合同权益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承诺书》无效的认定,并驳回了友民房产的上诉请求。
三、案件启示
1.村民委员会权限: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处分村集体财产或分配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时,必须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2.合同审查义务:在与村民委员会进行交易时,相对方应充分了解并审查相关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村民委员会越权代表而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
3.法律风险防范:对于涉及村集体财产或征地补偿费的交易,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咨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村民委员会权限、合同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事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决策和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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