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0)沪0106民初105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背景
2018年3月30日,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骏物流”)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在保险期间内,一辆号牌为冀JU9550的车辆在为惠骏物流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承运的货物受损。惠骏物流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以出险车牌号未在保单中记载且原告未申报过事故车辆信息为由拒绝赔付。因此,惠骏物流提起了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被告主张事故车辆并非原告所有,且原告未按保险单特别约定的要求申报该车辆信息,因此事故车辆不属于承保范围。
保险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原告认为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允诺承保条件与第三方公司(中保)一致,而被告则依据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拒绝赔付。
四、案件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证据:法院审查了双方缔约过程中的邮件及微信往来记录,认为这些记录属于缔约磋商过程的一部分,不能仅以此确认双方最终形成的意思合意。法院还注意到,原告在收到投保单后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盖章递交的投保单应认定为其最后作出的要约,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明确了保险责任以约定的8辆承运车辆为限,如原告需要更换,需提前申报更换车辆的车牌号,否则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原告未提前申报事故车辆信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有权拒赔。
五、案件意义与启示
强化合同意识:本案强调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醒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纠纷。
明确承保范围: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明确承保范围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因承保范围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注重证据保存: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妥善保存缔约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财产保险合同解释的典型案例。该案件对于强化合同意识、明确承保范围以及注重证据保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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