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公司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地理位置重要。然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并于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
二、案件发展
1.清算调查与问题发现: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上海某港公司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
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
2.重整申请与裁定:
为保住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整改,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扩建,并加装围墙、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以管控码头扬尘。
3.费用安排与投资人招募:
在接管财产难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费用,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其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最终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后续环保经营方案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除出资人组外,其他各组均表决通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裁定,批准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裁判要点与典型意义
1.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应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可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审判领域适用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过程的司法实践。
通过协同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与重整程序,实现了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本案探索了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为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益经验。
综上所述,指导性案例214号不仅解决了上海某港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环境污染问题,还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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