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周某,女,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职工
二、案件经过
2019年12月6日13时55分许,第三人周某在哺乳期内,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回家哺乳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无责。后周某以其回家喂奶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为由,向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涉案决定书,以周某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
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意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视为“上下班途中”。周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上下班时间,且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因此,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案件反思
1. 法律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特殊关怀和保护。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是基于这一规定,认定周某在哺乳往返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
然而,企业往往更关注生产效率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周某未请假私自外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这反映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可能忽视了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
2.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案件中,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作为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已签收并知晓该手册内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且应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否则不应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这提醒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理性,避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确保员工知晓并理解相关规定。
3. 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情形,其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判断的关键。周某在哺乳期内返家哺乳的往返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时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班时间,但考虑到哺乳期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这一时间应被视为“合理时间”。
同时,周某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路线也是日常观念中的最典型的上下班路线,属于“合理路线”。因此,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4. 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
该案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和员工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的问题。因此,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结语
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不仅是一起涉及哺乳期女职工工伤认定的具体案件,更是对法律与人文关怀、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工伤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方面问题的深刻反思。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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