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爱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
案件起因:笛爱公司对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19”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不服,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及责任认定均有误,且事故调查组组成不合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
1.事故发生:
2018年11月19日13时10分左右,在浦东新区某工程工地上,王启才(笛爱公司委托的运输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叉车侧翻事故,导致其死亡。
2.事故调查与报告:
事故发生后,浦东新区政府委托原浦东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原浦东安监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张江镇政府等政府及部门组成,赴现场调查取证,并拟写了《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包括笛爱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被认定为有责任方。
3.行政批复:
浦东新区政府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被诉批复,同意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
4.行政诉讼:
笛爱公司不服被诉批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批复,并责令浦东新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浦东新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浦东新区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与判决理由
1.争议焦点:
张江镇政府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是否可以作为属地人民政府成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2.判决理由:
张江镇政府既是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同时也是涉诉事故调查报告所查明的新建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江镇政府就涉案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涉案生产安全事故的被调查对象,可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因此,其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批复违反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撤销被诉批复,并责令浦东新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案件影响与启示
1.案件影响:
该案对浦东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产生了监督作用,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也提醒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批复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了重要的监督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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