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二、案件事实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作为“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保险单上明确载明了保险条件为“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全损险(1/10/83),附加共同海损、救助、施救和碰撞、触碰责任”等,保险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7月17日24时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作为共同承保人,在保险单上盖章确认。

2017年2月初,“SAGAN”轮在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至韩国昂山(ONSAN)港途中突遇机损和恶劣天气,导致该轮于2月11日在日本鹿儿岛附近海域搁浅并全损。原告委托日本救助株式会社对该轮进行施救作业,产生了高额施救费用。然而,在船舶遇险和施救过程中,两被告回避参与施救,并拒绝负担施救费用和赔偿船舶损失。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1. 船舶搁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承保风险:被告辩称涉案船舶搁浅毁损并非保险条款列明的承保风险所致,而原告则认为搁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海上危险”,因此应属于承保范围。

2. 船舶是否适航:被告主张原告自行管理船舶但没有船舶管理的资质,且船舶没有必备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构成船舶不适航。原告则对此予以否认。

3.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若认定搁浅属于承保风险且船舶适航,则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成为争议焦点。

四、案件审理与判决

本案经过多次证据交换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法院认定以下关键事实:

1. 搁浅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法院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附件1《保险单解释规则》第7条对“海上危险”的界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搁浅事故达到了与“意外事故或灾难”相同性质的意外性和灾难性,因此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海上危险”。

2. 船舶是否适航:法院查明,“SAGAN”轮虽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但原告在管理船舶过程中违反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构成船舶不适航。且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法院认为由于船舶不适航且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反思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交叉与碰撞。它提醒我们,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承保风险的范围和条件,同时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确保船舶适航。此外,保险人在承保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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