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中山分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东莞分公司”)

第三人: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东莞深赤湾码头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二、案件背景

重复保险情况:人保中山分公司与太保东莞分公司分别签发保险单,承保中化公司存放在深赤湾码头的化肥,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前述化肥因“山竹”台风影响遭受损失。

赔偿情况:人保中山分公司向中化公司赔付了43,200,000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

重复保险是否成立:太保东莞分公司辩称案涉两份保险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重复保险构成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等均不相同。即使构成重复保险,第三人深赤湾港务公司、深赤湾码头公司未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太保东莞分公司,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复保险的部分无效。

损失数额的确定:人保中山分公司未通知太保东莞分公司参与现场查勘,太保东莞分公司对人保中山分公司聘请的公估公司认定的损失数额不认可,认为应依据太保东莞分公司聘请的公估公司的专家意见确认损失数额。

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人保中山分公司要求太保东莞分公司分摊21,600,000元赔偿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案件审理与判决

重复保险的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保险单均承保了中化公司存放在深赤湾码头的化肥,构成重复保险。

损失数额的确定:法院对双方公估公司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损失数额。

分摊请求权的行使:法院认为,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人保中山分公司要求太保东莞分公司分摊赔偿款的主张成立。

最终判决:法院判决太保东莞分公司向人保中山分公司支付相应的分摊款项及其利息。

五、案件启示

重复保险的处理: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数额的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参与现场查勘和定损,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准确性。

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可以依法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该案件对于处理重复保险纠纷、确定损失数额以及行使分摊请求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