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是一起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盐城分公司”)
被告: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因射阳住建局规划及规划监管等职能整体划转到射阳国土局,故成为本案被告)
第三人: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中石化盐城分公司的加油站罩棚使用年限较长,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需要维修改建。该项目从立项申请到批复,中石化盐城分公司均严格按照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射阳住建局”)的要求实施。射阳住建局派人实地勘查后,于2017年6月2日向中石化盐城分公司发放了射建临证字[2017]第0007240号《射阳县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然而,射阳住建局在2017年6月9日又作出了射住建撤字[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中石化盐城分公司“申请维修改建时隐瞒真实情况”为由,决定撤销该临时规划许可证。
三、双方诉辩
原告中石化盐城分公司诉称:
射阳住建局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隐瞒真实情况,并撤销了临时规划许可证。
该撤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拖延了罩棚维修进程,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射阳国土局辩称:
射阳住建局在颁发临时规划许可证后,收到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举报,称中石化盐城分公司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建设规划。
射阳住建局重新审查后,发现中石化盐城分公司在2013年将原罩棚拆除并重建时,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认为其申请罩棚维修改建时隐瞒了真实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了临时规划许可证。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射阳住建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并未听取中石化盐城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
因此,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判决撤销射阳住建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射住建撤字[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后经法律释明,标邮公司主动撤回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裁定准予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在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它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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