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

案发时间:2021年9月

案发地点: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位于湖北省)

二、案件经过

1. 2021年9月5日,刘某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

2. 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3.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刘某桂三次伙同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

4. 采砂期间,熊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刘某提供驾驶车辆等帮助,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5000元。杨某受刘某雇请在鄂银河518号运力船上负责监督卸砂,获取非法利益约3000余元。

5. 2021年9月30日零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将正在进行盗采作业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查获,经过磅称重,该船装有盗采江砂1443.09吨。

三、案件处理

管辖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审判结果: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以(2022)赣0481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责令被告人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与刘某、熊某、何某东等人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已扣除其他被告人赔偿的金额),刘某桂已退赔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0000元上缴国库。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刘某、熊某、杨某、何某东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九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案件要点

1. 跨行政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刘某桂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及其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为发生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且同案犯已先行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2. 采售一体共同犯罪的管辖: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桂等人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第9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

综上所述,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涉及跨行政区划管辖、采售一体共同犯罪的管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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