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是一起涉及股东除名决议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公司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且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时,该决议是否有效。

案件背景

公司成立及出资情况: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包括刘美芳、洪安刚及洪强。公司注册资本在2015年增至300万元,但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争议起因:刘美芳被指控抽逃全部出资并在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归还,凯瑞公司因此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刘美芳的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除名决议有效,但二审法院认为决议无效。

争议焦点

股东除名决议的合法性:刘美芳主张其已实际出资,并未抽逃出资,因此凯瑞公司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合法性:即使刘美芳存在出资问题,凯瑞公司其他股东(洪强、洪安刚)也未实际出资,因此他们无权解除刘美芳的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凯瑞公司的所有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均未实际出资,存在通谋的故意,因此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刘美芳的股东资格的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强调了股东除名决议的合法性基础,即只有守约股东才有权行使除名权。当所有股东均存在出资问题时,部分股东无权单方面解除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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