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件,主要探讨了技术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拥有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技术秘密。
被告: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指控非法获取并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以及如果侵犯,应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停止侵权:被告被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并销毁相关的工艺资料。
赔偿损失: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829455.2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492216元,共计159321671.20元。
其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技术秘密的认定: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如何判断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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