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知富诉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常知富,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房屋的实际居住和使用人。

被告: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案发时间:2019年4月4日及2019年4月11日。

二、案件经过

1. 事发经过:

2019年4月4日,原告常知富骑着共享单车欲进入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在门口遭到被告秦房物业工作人员的阻拦,为此原告报警。

2019年4月11日,原告再次骑共享单车欲进入小区时,又遭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原告再次报警处理。

2.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其作为小区的房屋占有、使用人,有权骑着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被告秦房物业禁止原告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

3.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认为其无侵权行为,也无损害事实。

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

共享单车的理念是全体公民都可以使用,但停放在小区内会扰乱全体业主的停车秩序,有悖社会公德。

三、案件调查与证据

1. 业主委员会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备案登记,依法宣告成立。

业主委员会与秦房物业签订了“双桥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对小区管理事项进行了约定。

2. 物业管理会议纪要:

2018年11月16日,业主委员会成员、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秦房物业代表等召开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双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秦房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3. 共享单车停放规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要求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在南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1. 审理焦点:

被告秦房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知富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

2. 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在法律未对共享单车停放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允许小区内部骑行、停放共享单车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法定权利,而是违背小区自治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原告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1.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包括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 共享单车的规范使用:共享单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其停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指引,避免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常知富诉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最终认定物业公司阻拦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的尊重和对小区管理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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