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件,主要探讨了技术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拥有卡波姆产品的生产技术及知识产权。
被告: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个人,这些个人曾就职于原告公司,后涉嫌非法获取并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以及如果侵犯,应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停止侵权:被告被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并销毁相关的工艺资料。
赔偿损失:安徽纽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如何判断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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