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拥有“一种用于养殖业的水质改良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
被告: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和南某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某所),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以及如果侵犯,应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侵权认定:法院认定宇某公司和南某所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宇某公司和南某所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其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究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技术特征。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通过对比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
指导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该案例通过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判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该案例的公开发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总之,指导性案例222号通过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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