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是一个涉及反垄断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无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参与垄断协议所受的损失,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基本案情

背景:2010年3月,宜宾市某协会成立,涉及砖瓦行业,包括张某勋名下的某砖厂。2009年7月,协会成员达成《停产整改合同》,通过减少产量来稳定价格,但这一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

争议:张某勋根据合同停止生产,并在2011年9月前获得少量停产扶持费。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起诉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勋经济损失336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律原则: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损失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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