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件,主要探讨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权问题。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被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为由,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被指控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原告的著作权作品。
争议焦点:主要是管辖权的确定,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一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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