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衡诉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1.原告:李衡,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2.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潘一清。

二、案件事实

1.2019年6月9日,原告李衡在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电器)的京东五星电器新街口店订购了富士通将军品牌空调四台,其中包括ASPG35LLCA型号三台和ASPA50LXCA型号一台。四台空调原总价32460元,经折扣后李衡实际支付20300元。

2.2019年11月12日,五星电器安排人员上门为李衡安装四台空调。在安装过程中,李衡发现其中一台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即该空调为三年前的“库存机”。

3.李衡发现空调为库存机后,多次前往五星电器门店进行交涉,要求更换一台ASPA50LXCA型号的新空调,但门店一直推诿不予理会。

三.争议焦点

1.五星电器在销售空调时是否侵犯了李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李衡要求更换新空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1.法院认为: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 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时,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电器的真实情况。 本案中,五星电器在销售ASPA50LXCA型号空调时,未告知李衡该空调为库存机,侵犯了李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判决结果: 五星电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李衡更换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并在更换新机时免费负责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驳回李衡要求五星电器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本案中,五星电器未告知李衡所购空调为库存机,侵犯了李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这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全面、真实地提供商品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库存机的销售与风险:库存机虽然不一定存在质量问题,但长时间存放可能导致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潜在危害。因此,经营者在销售库存机时,更应尽到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受侵犯。

3.法院的判决依据与合理性: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李衡要求更换新空调的诉讼请求,并酌定了新机的生产日期。同时,法院驳回了李衡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李衡要求更换新机后仍需继续安装使用,其费用不应作为损失进行认定。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合理。

综上所述,李衡诉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该案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全面、真实地提供商品信息。同时,该案也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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