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著作权权属认定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明确了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

基本案情

原告: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获得案外人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品牌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Getty Images”品牌图片。

争议焦点:某美图像公司认为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过这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著作权权属的明确认定对于判决结果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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