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例涉及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学生霸凌等多个关键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误以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2019年5月17日,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等人多次对江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和肢体冲突。最终,在多名学生的围攻和殴打下,江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进行反击,导致对方多人受伤。
裁判要点
1.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 防卫限度的判断:
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
1. 防卫意图的认定:
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时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3. 防卫行为的限度:
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但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且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
社会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在学生霸凌背景下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强调了未成年人在遭受霸凌时的正当防卫权利。这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也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学校、监护人及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通过本案的判决,法院重申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底线,对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安全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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