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滥用和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中讯公司是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爵信达公司)“TELEMATRIX”品牌的酒店专用电话机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比特公司也曾是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其原名为山东比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
二、案件经过
1.商标注册与争议
2004年11月12日,比特公司的前身兖矿集团山东比特电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等。
2007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
然而,在比特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TELEMATRIX.INC.已在欧盟等地区于电话机等商品上注册了“TELEMATRIX”商标,且该品牌在全球酒店专用电话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2.比特公司的诉讼行为
2008年1月,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其拥有“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认为中讯公司宣传、生产、销售“TELEMATRIX”商标的电话机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上述行为。
2008年3月,比特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讯公司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后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中,比特公司索赔612万元。同时,比特公司还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中讯公司进行查处。
2009年11月,比特公司以需要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
3.商标的撤销与再审
此后,在相关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比特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并在判决中认定比特公司的注册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合作伙伴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不正当性。
比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三、案件分析
1.恶意诉讼的认定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比特公司在明知“TELEMATRIX”商标为美爵信达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抢先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权,其获得的商标权缺乏实质正当性基础。比特公司据此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使中讯公司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属于严重滥用商标权。
2.损害赔偿的判定
由于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中讯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中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赔偿损失612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消除影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比特公司的恶意程度、中讯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等因素,作出相应的损害赔偿判定。
四、案件启示
本案深入分析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问题,对商标权领域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它体现了对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和打击,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和滥用商标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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