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是“隆科638S”水稻品种权人。

被告:张杨,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隆科638S”进行育种。

案件经过:亚华研究院发现张杨在三亚市崖州区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生产侵权种子。经行政机关查处和鉴定,确认张杨侵权成立。

案件要旨

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重复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张杨存在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隆科638S”生产另一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杨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通过此案,法院明确了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性质。这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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