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灌云)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灌云县政府未按照公平竞争程序授予原告及第三人特许经营权,程序违法,但因灌云光大公司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撤销会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损害公共利益,判决确认灌云县人民政府授予灌云光大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行为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光大项目协议》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签订,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属无效行政协议。

案件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原则: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

非公平竞争的后果: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光大项目协议》无效;灌云县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与《光大项目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

通过此案,法院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缔结行政协议时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违反这一原则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这对于规范行政协议行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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