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 案发背景:
2017年9月至10月,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
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
2. 案件进展:
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
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涉案油泥进行依法规范贮存并及时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2日作出回复,认为涉案油泥的产生单位非在其辖区,其没有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涉案油泥应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代处置。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将涉案危险废物尽快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处置。
3.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将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依法处置。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履行涉案危废代处置职责,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
1. 危险废物处置责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在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辖区范围内,故其对该危险废物负有依法贮存和及时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
3. 行政不作为违法:
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在明知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废物需依法规范贮存并及时处置的情况下,未依法积极履职作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三、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所负有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案例意义
本案对于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它提醒所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置,以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