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某1公司、刘某对某2公司就案涉商业用房执行异议的再审申请。
案件经过
某1公司、刘某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土地使用权来源:案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原属某2公司和某4公司,后无偿过户给某1公司,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
2. 建设资金投入:某2公司承担了案涉小区的大部分建安成本,包括桩基、土建、装修、消防等工程费用。
3. 协议书效力:某1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了多份协议书,其中2012年6月19日的协议书有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字及某2公司追认,合法有效。
4. 出资与产权分配:根据协议书,某1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诉争商业用房的70%产权。
5. 证据质证与调查取证:某1公司申请调取某2公司银行流水未获法院准许,因某1公司作为账户相对方可自行查阅提交。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土地使用权性质:某1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系基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要求,未支付对价。
2. 建设资金投入:某2公司实际投资建设了案涉小区,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要出资。
3. 协议书效力:2012年6月19日协议书合法有效,某1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相应产权。
4. 执行异议:某2公司对案涉商业用房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 程序问题:法院未准许某1公司调查取证申请,因某1公司可自行查阅提交银行流水。
6. 再审理由不成立:某1公司、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应予驳回。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于土地使用权来源、建设资金投入、协议书效力等关键事实的认定标准,以及物权期待权在排除强制执行中的应用。同时,也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程序要求,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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