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鼠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教育培训合同以及商铺租赁关系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车函倩与被告袋鼠公司签订了早教合同,为其子女购买早教服务。然而,在合同尚未到期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袋鼠公司因经营不善单方面撤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车函倩造成了损失。车函倩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袋鼠公司、苏宁公司以及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启迪公司”,因与袋鼠公司的品牌特许经营关系而被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
1.合同签订与履行:
车函倩与袋鼠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约定了课时数量、价格、服务期限等条款。
车函倩支付了费用,并开始在袋鼠公司接受早教服务。
2.袋鼠公司撤离:
袋鼠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最终决定撤离并停止营业。
袋鼠公司在撤离前向苏宁公司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并张贴了告示告知会员家长将办理退款手续。
3.争议产生:
车函倩与袋鼠公司就剩余课时和退款金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车函倩认为袋鼠公司构成违约,要求退还未授课程学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4.诉讼过程:
车函倩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袋鼠公司、苏宁公司以及英启迪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三、法院判决与依据
1.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车函倩与袋鼠公司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袋鼠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
但法院未支持车函倩关于三倍赔偿金的诉求,而是根据剩余课时情况判决袋鼠公司退还一定金额的学费。
同时,法院认为苏宁公司作为商铺出租人,在本案中已尽到管理义务,且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英启迪公司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四、案件启示
1.预付式消费风险:
预付式消费方式在教育培训行业越来越普遍,但背后存在退换卡难、商家跑路等消费风险。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了解经营者是否诚信以免上当受骗。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直接与商家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商铺出租人的责任:
商铺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到管理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苏宁公司作为商铺出租人已尽到管理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谨慎选择商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商铺出租人的责任界限。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