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一、案件背景

案件类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申请人: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曳头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奥公司)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经过

1.投诉与删除链接

丁晓梅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日向天猫公司投诉,称曳头公司、苏奥公司制造和销售的遮光U型蚊帐产品和升级U型蚊帐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天猫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3月20日和4月2日三次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专利侵权鉴定,后者出具三份《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报告》,结论均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天猫公司遂未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

2019年4月4日,丁晓梅向天猫公司提出《反申诉及诉讼说明》,认为曳头公司、苏奥公司制造和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且其已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故天猫公司网购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2019年4月8日,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

2.申请先予执行

曳头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曳头公司申请的理由包括: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由于丁晓梅的投诉,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给曳头公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产品销售。

3.法院裁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天猫公司对丁晓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曳头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遮光U型蚊帐”和“升级U型蚊帐”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4.后续诉讼与判决

2019年10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丁晓梅诉郑州曳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作出判决,驳回丁晓梅的诉讼请求。

丁晓梅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丁晓梅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3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丁晓梅撤回上诉。

三、案件分析

1.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曳头公司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法院裁定支持。这体现了先予执行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

2.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电商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本案中天猫公司对丁晓梅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利侵权鉴定。

电商平台在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时,需要谨慎考虑,以避免给被投诉商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比对分析。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整体视觉效果、设计要点等因素。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法院在审查申请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定。同时本案也提醒电商平台和商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更加谨慎和重视。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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