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胡仁国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下是该案件的关键信息:

案件背景

被告人信息:胡仁国,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

指控情况:胡仁国被指控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共计122株野生香樟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胡仁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审结果:胡仁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此案,法律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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