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
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政局
案件背景:杨某某系聋哑孤寡老人,无继承人。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杨某某生前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照顾,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费用承担。杨某某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处,申请人负责处理了丧葬事宜。
申请理由:申请人作为对杨某某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特32号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虽非杨某某的继承人,但对其扶养较多,符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条件。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案件意义
弘扬传统美德: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
保障遗产安全: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避免了遗产无人管理可能导致的毁损、灭失等风险,保障了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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