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一件重要案例。该案例涉及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关键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在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多次对童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包括打耳光、踢踹、用烟头烫、热水淋等,导致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陈某某的虐待行为,甚至时而参与其中,导致童某某的伤情进一步加重。最终,童某某因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有多处轻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陈某某和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1.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数罪并罚:
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
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2.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3. 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1. 陈某某的犯罪行为:
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陈某某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 刘某某的犯罪行为:
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陈某某的虐待行为,一再放任,并时而参与,亦构成虐待罪。
刘某某一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
社会意义
该案例强调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对于虐待未成年人、特别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该案例也提醒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通过本案的判决,法院重申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底线,对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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