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一家注册在罗马尼亚的企业。
被告:天津鲁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8月11日。
合同内容:BETA公司向鲁冶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金额为713,713美元。双方约定BETA公司提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定金,鲁冶公司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安排发货,其余款项通过银行信用证支付。
二、纠纷发生
定金支付:BETA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鲁冶公司电汇了214,114美元作为预付款,鲁冶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确认收到。
纠纷起因:鲁冶公司在收到定金后,因钢材价格上涨而不肯发货。尽管BETA公司多次邮件催促,并派销售总监前往鲁冶公司场地实地查看,但鲁冶公司仍未履行发货义务。
三、诉讼请求
BETA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 解除BETA公司与鲁冶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
2. 鲁冶公司退还BET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374,183.65元人民币(按汇率1美元=6.418元人民币计算)。
3. 鲁冶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乘以违约天数乘以0.15%再乘以6.418,违约天数从2017年9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
四、被告辩称
鲁冶公司辩称,双方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市场行情变动,双方达成了新的补充意向。然而,BETA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至今无法继续履行。鲁冶公司还主张其已进行了相关的备货、预定、加工准备,并请求法院驳回BET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BETA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鲁冶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货,构成违约。
法律适用: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BET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鲁冶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但调整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六、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观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因双方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应适用中国法作为相关事项的准据法。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鲁冶公司违约的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中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调整。
七、案件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标准:本案强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
违约责任判定: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鲁冶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判定,并依法支持了BET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展示了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如何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法律规定确定准据法。
八、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的严肃性: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和效率。
法律风险防控:在涉外合同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并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控。
法律适用意识:在涉外合同中,企业应关注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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