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曹某某、王某某及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件经过
北京某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8日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某公司主张,曹某某未经允许私自下载并存储了公司策略游戏“XXXX”的全部代码,且删除下载日志、篡改登录记录,并将代码带离公司存储到王某某和某科技公司出资购买的电脑中。王某某作为教唆者和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资金支持,并计划使用这些代码。北京某公司认为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共同辩称,曹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且代码始终处于公司控制之下,未构成侵权。王某某和某科技公司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且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北京某公司的权利基础:北京某公司系策略游戏“XXXX”代码的权利人,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2. 曹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任职期间私自下载并存储代码,删除日志,篡改记录,并将代码带离公司。
3. 某科技公司和王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某科技公司为王某某和曹某某的窃密行为提供了资金支持,王某某教唆并主导了整个侵权过程。
4. 其他事实:包括曹某某的离职时间、王某某的离职及新公司设立时间、相关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三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可以合理推断出三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1. 审判程序:一审法院未出示调取的某科技公司银行流水并组织质证,但鉴于侵权事实不成立,该行为不构成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2. 侵权行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违反了保密义务;王某某教唆、引诱曹某某窃取技术秘密,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实质帮助,三方构成共同侵权。
3. 举证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技术秘密被侵犯,举证责任应转移至三被上诉人,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4. 法律责任: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连带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398760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对于有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强调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提醒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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