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利诉天水市某某公司及陕西省某某设计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孟某利因天水某某公司和某某计院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而提起的诉讼。

案件经过

孟某利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天水某某公司和某某计院在甘肃省天水市藉河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中使用了其发明专利技术,要求停止侵权并拆除侵权设施。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不侵权抗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孟某利的诉讼请求。孟某利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专利情况:孟某利拥有“橡胶坝自动清淤排沙系统”发明专利,该专利包含多项技术特征。

2. 被诉侵权工程:甘肃省天水市藉河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由天水某某公司负责实施,某某计院负责设计。

3. 技术特征比对:一审法院对比了被诉侵权工程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认为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等同。

4. 二审证据:孟某利在二审中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某某计院在另案中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造假,但二审法院未予采信。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1. 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孟某利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2. 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与“清淤分沙坝”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分案申请,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 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4. 自认问题:某某计院在一审中进行了不侵权抗辩,并未自认侵权。

5. 法律适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孟某利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以及技术特征比对的标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避免因自身认识错误而提出不当主张。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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