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浙江春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与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徐某、李某之间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件经过
春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春某公司主张,徐某、李某作为春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加入赛某公司,并将春某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赛某公司用于专利申请和生产经营,构成侵权。赛某公司、徐某、李某则辩称,春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公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且未实施侵权行为。
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春某公司的技术秘密:春某公司自主研发了多套全地形车方案,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徐某、李某曾参与春某公司全地形车项目的研发,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2. 赛某公司的行为:赛某公司成立后启动了全地形车项目,并申请了与春某公司技术秘密相似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徐某、李某。
3. 技术秘密的公开:案涉实用新型专利于2019年11月19日获得授权,后被宣告无效。春某公司另提交了多项证据证明其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4. 经济损失:春某公司提供了研发费用报告,证明其在CF600AU项目上的投入。
一审法院认为春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对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进行了重新审查。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1. 技术秘密的认定:春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徐某、李某作为春某公司前员工,有渠道获取技术秘密,并将其披露给赛某公司用于专利申请和生产经营,构成侵权。赛某公司明知徐某、李某的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亦构成侵权。
3. 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技术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技术秘密的认定标准,强调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指导。同时,也提醒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加强管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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