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万学全、万兵,被告为狄平、管耘、丁齐元。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信息:
万学全,男,67岁,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万兵,男,38岁,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信息:
狄平,男,92岁,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
管耘,女,67岁,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
丁齐元,男,71岁,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
案件经过:
2000年7月5日,狄平、管耘、丁齐元(作为卖方)与万学全、万兵(作为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狄平名下的位于原江都镇东方红东路刑警大队X幢X室的毛坯房及附属车库卖给万学全、万兵。
协议签订后,万学全、万兵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并收到了房屋钥匙和老房产证,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2012年,房屋核发新证,但狄平、管耘、丁齐元一直未协助万学全、万兵办理过户手续。
万学全、万兵多次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未果,遂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狄平表示未与任何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协议,讼争房屋为其所有,任何人无权处分。
丁齐元、管耘表示,房屋买卖协议是丁齐元与万兵签订的,狄平和管耘未签字。他们确实收到了购房款,但狄平对卖房事实并不知情。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狄平、管耘、丁齐元对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狄平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因狄平拒绝出庭提供笔迹样本,加之丁齐元、管耘阻止法院直接接触狄平以查明事实,法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法院还查明,狄平在房屋出卖前至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丁齐元、管耘共同生活,且狄平之妻在房屋出卖前已去世。
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狄平在房屋出卖后多次来江都时谈及房屋出卖事宜,对房屋出卖的事实和价格等完全知晓。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按约交付了价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房屋买卖的效力。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使合同存在瑕疵,只要不影响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仍然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证据认定:在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至关重要。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家庭财产处分: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家庭财产时,应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意愿和权利。未经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它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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