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
原告:佳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场中路。
被告:佳华学院,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
出资与办学情况:
2010年3月25日,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后因唐秀凤等人擅自终止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
二、案件经过
知情权请求:
2015年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
佳华学院未回复佳华公司的请求。
一审诉讼:
佳华公司遂依据《民法通则》及章程的约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佳华学院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在学校章程中没有对举办者行使知情权做相关规定,因此没有类推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规范的相关依据,遂判决驳回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
佳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并从整个法律体系加以解释,认为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因此,判决支持了佳华公司的诉请。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佳华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复制佳华学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佳华公司查阅、复制。
四、案件评析
知情权的重要性:
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法律适用: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直接规定举办者的知情权,但二审法院从整个法律体系出发,认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并类推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并为其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案例也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明确了举办者享有知情权,并为其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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