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
被告:唐茂林,男,原冠龙公司员工。
案件起因:唐茂林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与冠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冠龙公司发现唐茂林学历造假,并以其欺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唐茂林对此不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
入职与欺诈行为:
唐茂林于2002年3月进入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
冠龙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唐茂林提供的学历证明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劳动合同签订与续签:
唐茂林与冠龙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在此后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任职承诺书》,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2008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
学历造假被揭露与劳动合同解除:
冠龙公司在2008年8月通过举报得知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但当时因唐茂林上级主管调动未对此事作出处理。
唐茂林在后续的人事资料更新中仍填写了虚假信息。
冠龙公司在查实唐茂林学历造假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后,于2010年6月30日以其欺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与诉讼:
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后,双方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遂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唐茂林以欺诈手段与冠龙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冠龙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同时认为唐茂林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做满2010年第二季度,冠龙公司应支付其该季度奖金。但对于唐茂林应返还的款项、租房费用及汽车保险费用等,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了具体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案件启示
企业应严格审查员工入职材料:企业在招聘时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入职材料,确保招聘到符合要求的员工。
员工应诚信求职:求职者应诚信求职,不得提供虚假学历或其他虚假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发现员工存在欺诈行为时,应依法行使管理权,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提醒企业在招聘时应严格审查员工入职材料,员工应诚信求职,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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