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权益以及职业风险基金分配的复杂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
被告:楼建华
第三人:上海大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大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楼建华原系大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6.66%。2005年大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或离职时必须退股,并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2008年6月27日,大成公司股东会决议责令楼建华退出其股份,并由其他股东受让。然而,楼建华在退股过程中与大成公司就退股金及职业风险基金的分配产生纠纷,遂引发诉讼。
三、案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退股金争议:
大成公司主张按照审计结论调整后的净资产计算退股金。
楼建华则认为退股金应按审计结论912940.29元的16.66%计算。
职业风险基金争议:
楼建华主张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在其为大成公司股东期间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
大成公司则未将符合成就条件的职业风险基金分配给楼建华,且违规将职业风险基金转化为利润后弥补亏损。
四、法院判决与依据
退股金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大成公司支付楼建华退股金,金额按照审计结论调整后的净资产份额计算(具体金额根据判决结果确定)。
职业风险基金部分:
法院认为,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对外发生赔偿时的资金保证,不能任意分配,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分配。
大成公司违规处分职业风险基金的行为已侵犯楼建华的合法权利,故判决大成公司支付楼建华主张的职业风险基金份额及相应利息损失。
五、案件启示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股东与公司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大成公司章程规定的退股条款成为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
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公司应尊重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违规处分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职业风险基金的规范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职业风险基金,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权益以及职业风险基金分配的复杂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职业风险基金的规范使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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