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组织考试作弊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组织考试作弊案是一起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件时间:该案发生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期间。

考试地点:崇明区扬子中学考点。

涉案人员: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三人被指控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案件经过

预谋与准备:

2015年年底,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三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

张志杰、包周鑫自行或委托他人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并将考试地点统一选定在崇明区扬子中学考点。

张志杰、陈钟鸣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并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器使用培训,将作弊器分发给考生。

作弊行为实施:

2016年9月10日上午,陈钟鸣指使他人进入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器材拍摄考试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

陈钟鸣安排他人利用电脑将视频截图,并将考题交由其和张志杰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

形成答案后,张志杰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等候在考场周边的包周鑫,包周鑫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相关考生。

案发与查处:

当日上午,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工作人员在崇明区扬子中学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

2016年9月10日晚,公安人员在崇明区陈家镇抓获被告人包周鑫。次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分别抓获被告人张志杰、陈钟鸣。

三、法律争议与判定

法律争议: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并非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不能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法律判定:法院认为,虽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某部法律中未对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本案中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四、判决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张志杰、陈钟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对各名被告人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组织考试作弊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该案不仅彰显了法律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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