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女,该公司监事长。
被告人:郑戈,男,原系安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44%。在案发时,郑戈因犯非法经营罪和挪用公款罪正在服刑中。
二、案件事实
时间范围:2001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
行为内容: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郑戈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安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
发行情况:共计向260余人发行股票322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用。其中有157人在股权托管中心托管,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后续情况:安基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艾滋病药物的研发,一直处于研发阶段,没有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案发后不能回购股票,不能退还钱款,仅有土地及房产被查封。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告人郑戈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也包括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这里的“发行股票”包括未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四、审判过程与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且系单位犯罪;郑戈作为安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五、案件启示
该案表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经营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
对于擅自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是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刑事案件,提醒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进行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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