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诈骗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09年3月至6月。

案发地点:上海市北海宁路30号2楼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

涉案人员: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等人,以及另案处理的易栋梁、汤春耕、谢新屋等人。

二、案件经过

诈骗团伙的形成与分工:

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等人经事先预谋,形成诈骗犯罪团伙。

陈新金全面负责诈骗中心的日常管理并安排角色分工。

范云华等人负责将被害人从正规医院骗至诈骗中心。

左运娥负责在诈骗中心一楼假扮导医,将被害人引至二楼门诊室。

肖灿负责挂号收费。

余明觉负责冒充“余教授”为被害人看病开处方。

左兴华等人负责配送药物。

诈骗手段:

诈骗团伙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

将低价的普通中药材冒充治疗妇科疾病等的“专科药”,通过开具“处方”的方法,以高额的价格“配售”给被害人。

诈骗金额与被害人数量:

诈骗团伙先后骗取被害人程亚、张贵瑛、沈五男等200余人的高额药费。

陈新金、肖灿、左兴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9822元。

余明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96755元。

左运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68317元。

范云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225元。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犯诈骗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各种辩解和辩护意见,如陈新金辩称其是在为他人提供健康咨询,并非骗钱;余明觉辩称其是应聘至诈骗中心工作,每日领取报酬,未参与分赃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件启示

该案揭示了诈骗团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人们对医疗健康的关注和信任,进行非法敛财的犯罪行为。

公众应提高警惕,不轻信虚假宣传,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和诈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是一起团伙诈骗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诈骗手段恶劣,诈骗金额巨大,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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