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一起典型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许春茂,在案发前曾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经理,具体负责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利基金)和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衡基金)的资金股票投资。

二、案件经过

立案调查:

201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许春茂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明示、暗示他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万余元。

司法程序:

2011年4月18日,许春茂主动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1年7月13日,许春茂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三、审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许春茂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分析

犯罪构成:

许春茂作为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未公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从而构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量刑考虑: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许春茂的投案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因此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

社会危害:

许春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同时,他的行为也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案件启示

加强监管: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的监管,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交易。

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提高法律意识:

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产品和机构。

加大打击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同时,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一起典型的基金经理违法交易案件。该案的审判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为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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