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而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该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因此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二、裁判要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遵循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了全面比对。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设计在色彩和图案上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差异,但授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因此在确定其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时,不应将色彩考虑在内。同时,从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来看,其并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等所形成的图案,故在侵权判定时,图案要素亦不应考虑在内。
经过比对,法院发现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所存在的区别设计特征,不足以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得力公司、坤森公司停止侵权,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既考虑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似性,也考虑了其差异性,就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了分析,避免了结论的主观化。此外,本案还强调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对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五、案件启示
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详细描述设计要点,并在简要说明中明确是否要求保护色彩和图案等要素。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全面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加强对自身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的认知和管理。
综上所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对于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