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

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是一个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珂帝公司)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经过

举报与调查:

2008年8月26日,市人保局接到举报,反映珂帝公司存在未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情况。

同年9月17日、9月25日、10月7日,市人保局向珂帝公司分别发出《调查询问书》,对珂帝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期间,珂帝公司向市人保局提供了《全厂人员名单》、《出勤考核表》、《员工出勤记录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

立案与调查:

2008年11月5日,市人保局予以立案。

经调查,市人保局发现2005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珂帝公司未按规定缴纳95名员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理:

2008年11月6日,市人保局向珂帝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珂帝公司于2008年11月16日前补缴所欠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因珂帝公司未实施整改,2009年1月6日,市人保局作出沪人社监(2008)理字第2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珂帝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王国英等72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珂帝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综合保险费共计人民币85759.90元。

行政诉讼:

珂帝公司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珂帝公司作为经工商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实际使用了外来从业人员,并与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为这部分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用。珂帝公司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黄氏公司的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因此,驳回珂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珂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

王国英等72名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部分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珂帝公司和案外人关于为这部分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约定可否免除珂帝公司的缴费义务。

裁判要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黄氏公司既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在社保系统中也没有登记开户,没有为任何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因此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是缴纳其工作期间综合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主体。珂帝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黄氏公司的约定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的依据。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以及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的承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如不能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的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它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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