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被告: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杰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年路。

二、案件经过

事故发生:2012年3月21日,一辆牌号为京A8XXXX(京A8XXX挂)的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载运富士通先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的ATM柜员机模块从上海运往深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赔付:富士通公司在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向富士通公司赔偿了1464745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权。

提起诉讼: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均为新杰物流公司,因此新杰物流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杰物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6474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三、被告抗辩

新杰物流公司辩称,根据富士通公司与新杰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书》中的约定,甲方(富士通公司)未委托乙方(新杰物流公司)办理运输保险的,对于货物不能修复的,乙方协助甲方索赔,按照保险定损金额赔偿。现根据货运单显示,委托运输的货物重量为5775公斤,故新杰物流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115500元。新杰物流公司对富士通公司在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处的投保情况不清楚,且对货物全损的情况不认可。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杰物流公司承运了富士通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在运输过程中因其雇佣的驾驶员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此,新杰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新杰物流公司赔偿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济损失146474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新杰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杰物流公司能否以涉案运输合同作为本案侵权责任赔偿的抗辩以及新杰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因此,尽管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代富士通公司向新杰物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但是新杰物流公司与富士通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新杰物流公司依据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抗辩是正当的。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新杰物流公司赔偿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115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五、案件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责任竞合案件时,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又注重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赔偿条款,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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