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诉讼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商贸小区(菜市场旁),经营者为陈正岳。
被告: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路。
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案号:(2015)丹行初字第0005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15年7月1日
二、案件经过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2015年2月5日,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并提供了相关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受理与审查
2015年2月6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
随后,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赴鸿润超市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
不予登记决定
2015年2月16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鸿润超市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29号文件中“为规范经营秩序,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为由,决定对鸿润超市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并出具了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
鸿润超市不服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定,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判令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经营范围中增加蔬菜零售项目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围绕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依据的丹政办发[2012]29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附带审查。
法院认为,该文件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也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判决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判决,撤销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判令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鸿润超市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四、案件启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带审查的职权。若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情形,则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市场平等准入与公平待遇: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享有市场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或限制市场竞争。
司法监督与救济: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诉讼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的典型案例。该案件不仅维护了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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