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复杂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于忠民与被告田胤先于1988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07年10月,田胤先以案外人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系争房屋,并支付了房款。后李某调离上海,系争房屋预告登记至田胤先名下。2009年4月2日,田胤先在于忠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登记至被告刘颖名下。2011年7月4日,田胤先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将所购买的系争房屋赠予刘颖。

二、案件经过

于忠民首次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7日,于忠民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提起诉讼,以田胤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多次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刘颖购买财产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钱款2500万元。

刘颖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大连中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申请。刘颖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胤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在大连中院审理期间,田胤先于2012年5月14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60%的所有权份额。

诉讼中,田胤先和刘颖共同向嘉定法院隐瞒了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向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忠民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的关系。

嘉定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田胤先在系争房屋中具有60%的所有权份额。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于忠民得知原审判决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8月30日,大连中院就于忠民诉田胤先、刘颖赠予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庭审中于忠民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刘颖返还所赠予房屋并将涉案房产的登记状态恢复至于忠民与田胤先所有。

同日,刘颖将嘉定法院(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提交于忠民质证。

2013年7月4日,大连中院作出(2012)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田胤先赠予刘颖系争房屋的行为无效,刘颖将系争房屋过户至田胤先或于忠民名下。刘颖提起上诉。

经辽宁高院释明,于忠民以嘉定法院作出的(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嘉定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二审审理:

2013年10月23日,辽宁高院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于忠民的起诉。

嘉定法院一审认为,于忠民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侵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权益,应予撤销,并驳回原审原告田胤先的诉讼请求。

刘颖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撤销原审判决的判决,并撤销了一审驳回田胤先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关于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于忠民虽然于2012年8月30日获知原审判决,但当时大连中院尚未对其起诉两被告要求确认赠予系争房屋的行为无效的诉讼作出判决,其民事权益是否会因原审判决而受到实际的损害尚不确定。直至刘颖于2013年7月20日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于忠民经辽宁高院释明后,方知道其民事权益会因原审判决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应撤销:

法院认为,田胤先出资购买系争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其与于忠民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田胤先未经于忠民同意,擅自将房屋登记至刘颖名下,损害了于忠民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原审判决根据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刘颖名下及两被告对于田胤先所占份额的确认对系争房屋的权属做出认定,侵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关于原审判决撤销后的处理: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的赠予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原审原告田胤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占有60%的所有权份额,并故意向法院隐瞒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向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忠民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的关系,属于恶意诉讼。故对于原审原告田胤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四、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时,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权益。同时,对于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此外,当事人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