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刘向前,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信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投保情况:2009年12月7日,刘向前在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商业险)、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交强险)。
二、事故发生与理赔争议
事故发生: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部分资料为4月3日),刘向前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刮倒路上线路,导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
事故责任: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刘向前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损失赔偿: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刘向前赔偿了绿化带损失、广播电视站线路损失、电信局线路损失、车损、房屋损失等共计52689.5元(部分资料为51215元)。
理赔过程:刘向前向安邦公司申请理赔,但安邦公司认为车辆未投保货险且所载货物超高,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因此拒赔。后双方通过电话回访达成了销案协议。
三、销案协议与诉讼争议
销案协议内容:在电话回访中,安邦公司询问刘向前是否记得4月3日的事故并询问是否需要销案,刘向前表示“算了吧,你们不赔就算了”,于是双方达成了销案协议。
刘向前主张:刘向前认为安邦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误导其口头放弃理赔,因此请求撤销销案协议。
安邦公司辩称:安邦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已经销案,刘向前曾口头放弃理赔。且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没有经过公司定损,根据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四、法院判决与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安邦公司在刘向前理赔时出具的拒赔通知载明的拒赔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支持。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案保险事故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安邦公司以不存在的条款拒赔存在欺诈行为。刘向前在接到拒赔通知后与被告达成的销案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邦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在其赔偿范围之内,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对刘向前进行诱导,致使其误以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同意销案。安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销案协议应予撤销。
五、案件启示
本案表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在遇到理赔争议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此外,该案例也为类似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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